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鯨鯊通報

鯨鯊俗稱豆腐鯊,大憨鯊的鯨鯊由於體型漸小獲量漸減,保育團體反捕聲浪日高,漁業署已於90年7月開始實施第一階段限捕措施,公告鯊漁獲通報制度,以過去三年每年平均捕獲量60尾為標準,通報累積達到限捕量即發佈限捕令,以確保鯨鯊資源。自96年6月27日起,行政院農委會已通令全國各漁會禁止販售鯨鯊肉,違者可依漁業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。鯨鯊並非保育類動物,但名列華盛頓公約組織(CITES)的保育物種,農委會近年來都會訂出限額,總量管制鯨鯊的漁獲量,95年全國60尾,96年只剩下30尾,96年3月27日全國30尾的配額就已額滿,農委會也公告,已捕撈的鯨鯊須在3個月內賣完,27日起,不能再販售鯨鯊或鯨鯊肉,97年起全面禁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