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豚不是魚而是海洋中最具盛名的珍稀保育類哺乳嬌客。不得有騷擾、虐待、獵捕、買賣、交換、非法持有、宰殺……等行為。澎湖縣政府以農漁局保育課為專責單位,執行保育宣導、入網擱淺救傷、違法稽查等工作,成果裴然。但漁友們卻對於頂著金鐘罩保育光環的海豚吞拋漁獲感到相當無奈。
依野生動物法的規定:非法獵捕、宰殺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金。非法騷擾、虐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併科六萬以下二十萬以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