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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殼餘生

公告禁採的燈火蚵 公告禁採的燈火蚵

為了保護本縣珊瑚礁免遭破壞,保育沿海水產資源,除了規定距岸十二浬內禁止採捕珊瑚礁,未經許可不得公開陳列買賣、運入或運出本縣以外;87年4月27日公告禁採或販賣紅鬍魁蛤及黑蟶;89年11月1日起曾列山羊海菊蛤大白狐蛤、歪斜鬍魁蛤等三種貝類之採捕、處理、販賣或持有,96年6月1日公告硨磲貝禁採,避免破壞珊瑚淺坪,維護漁業資源。


違者依漁業法規定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。